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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能否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发布日期:2023-04-13

全省律师优秀案例评选

申报案例分析报告

 

一、诉讼案例

案例标题:违约金过高能否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裁判文书案号:(2022)鲁0481民初3042号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22年07月04日

裁判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张俊海

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原告从事商砼经销业务,被告某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接建筑工程中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商混。至2021年10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某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07.7257万元,并由被告某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计付划承诺书》承诺:2021年10月30日支付20万元,2021年11月30日支付40万元,其余货款于2022年2月1日清,如有违反,自愿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损失。承诺人及担保人同时放弃要求调整违约金及赔偿金数额的权力。并由被告秦某栋、秦某超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到期后,被告仅仅支付了26万元,没有再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案件焦点:违约金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意见:本案关于违约金20万元的约定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协商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违反,自愿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损失。承诺人及担保人同时放弃要求调整违约金及赔偿金数额的权力”。

根据上述规定及原被告的约定,且被告未对违约金予以抗辩,因此法院不得予以调整,应当依法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案例分析: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减少或增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为20万元,同时约定“并赔偿损失”。按照该约定,被告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利息损失,当事人约定了“并赔偿损失”,明确了违约金与利息损失的并存,而利息损失也是债务的一种,根据“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法律规定,原告自然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另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从合同条款的内容分析,原被告约定违约金的意图明显,就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才设立高额的违约金,意图是惩罚违约者,以图合同能够诚信顺利履行。这种惩罚目的符合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设立衷旨,具有获得法律支持的正当性。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诺人及担保人同时放弃要求调整违约金及赔偿金数额的权力”,这也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法律也应当尊重原被告的选择。而且被告至始至终没有对违约金的约定提出抗辩意见,法院也就不能主动依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予以调整。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往往在合同约定当初,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数额的高低并不重视,认为自己不可能存在违约行为,高低也就无所谓。但却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变化规律和未来事物的不确定性,直到真正出现违约行为时再考量违约金数额约定的合理性,再进行补救,有甚者仅仅因为违约金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诸法庭,无疑增加了一定的诉累。因此,应当未雨绸缪,在合同约定之初就应当全面考量并诚信履行合同,就不至于出现合同纠纷。

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之情形,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其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高额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存在约定过高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相关损失大于或者小于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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